(法讯)最高法院确定商标相同或者相似法律认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上海法律网知识产权律师提示,这个司法解释还确定了与相同、相似商标密切联系的类似商品、类似服务的法律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