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质押合同的登记是如何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作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八号令,公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无疑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专利权质押活动的起步阶段,尤其是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签订、登记等实际操作中,将会遇到很多具体问题,为使公众进一步了解专利权质押合同,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在此特作以下说明。
1、专利权质押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2、专利权质押合同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
这里有以下几点要明确:
①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不是象动产质押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条件,也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②所谓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专利局,具体受理、审核、登记、收费等工作由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负责。
③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权利转移,只是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处置进行限制。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监控权,使质权人有可能采取最有效的途径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同样不受到侵害,《担保法》特别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④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⑤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3、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对专利权质押,当事人除了要考虑主债权及利息外,还要考虑到如何支付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时所需的费用,质押期间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可能遇到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所需的保管费等。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要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需费用也需充分改虑。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质物应具备的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撒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5、出质人应具备的条件
《办法》第四条规定,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①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
②考虑到质押期满债务不能清偿时,要以折价、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置作为质物的专利权,这时很有可能涉及到专利权属变更问题,按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所以,全民所有制单位作为出质人时,应首先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出质人和质权人如果对合同签订或专利事务不太了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登记时,不仅要按照《办法》规定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6、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质押合同一旦登记生效,当事人即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质权人的权利即出质人的义务,反之亦然。
①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
②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权(质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偿债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担保法》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事人在确定质押金额时,对此规定也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除用以清偿债权外,若有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③对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质权人应妥善保管。
债权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④出质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作为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为质物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要保证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已缴纳完毕,另一方面要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以对以上问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⑤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⑥代理人应按代理协议行使权利与义务。
7、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 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①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②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用章。
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
③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②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③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已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开始专利局起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④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⑤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8、专利权是否可以重复质押?
重复质押系指债务人(第三人)将同一专利权质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关于专利权是否能重复质押,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专利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专利权质押的特殊性,在目前条件下专利权不可以重复质押。
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独占权,使权利人得以享有对其专利客体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无需取得他人同意,就专利权本身而言,他们是不可分割的,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宜分别将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进行转让,而且一旦出质,质权人即取得了对质物的支配权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即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该专利权已不能再作质物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
另外,质押金额与专利价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自愿选择,质权人也不可能认可高于其债权的质押金额而给他人留有余地。一旦债务清偿失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所得价款,才是专利权作为质物的价值的最终体现。按《担保法》规定,其中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从这一点上讲,重复质押也是不现实的。
所以,除非另有约定,出质人不能将已出质的专利权重复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9、办理登记变更的程序
质押期间,可能出的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著录项目变更
由于此时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
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书面同意变更协议,经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②质押合同内容变更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
10、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文档及登记簿的作用
专利权质押合同一经受理,专利局即起动审核程序,并通过登记管理数据库对质押全过程进行管理。此外,经过专利局审核后,除向当事人发送通知外,还要将以下文件存入登记文档:
①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②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
③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申请;
④专利权质押合同;
⑤其他有关文件。
该登记文档中的有关内容将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的形式提供给公众。通过查阅登记簿,公众就可以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之前,了解到有关专利权的出质情况,以免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出现重复质押。此外,公众在接受转让或许可时,也可以查阅登记簿了解所要受让的权利是否有质权存在,以便决定是否可以接受转让或许可。如果专利权正处在质押期间,对作为质物的专利权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质押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共同认可,否则,都将是无效行为。
查阅登记簿后,公众如果需要了解质押登记的详细情况,可以查阅登记文档中的原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