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本本田公司成立于1948年9月,是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跨国公司。长期以来,原告经营的汽车、摩托车广泛销售于中国和世界各地,在消费者中享有盛誉。目前,原告在中国投资设立多家公司、本田汽车家喻户晓。“HONDA”文字商标是本田公司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商标。其使用期限截止到2018年5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轿车、汽车、摩托车等,该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田公司2008年3月份得知北安世纪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安公司)生产了一批火花塞使用了“HONDA”的商标,本田公司立即向北安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说明侵权产品生产的时间、数量等情况,并要求北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北安公司对此并未作出积极回应,本田公司于2009年6月份将北安公司告上法庭。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视角: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对一般商标采用的是同类保护,对驰名商标采用的是跨类保护。
同类保护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则构成商标侵权;跨类保护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由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告,信誉好,所以驰名商标在现实中被假冒的情况更普遍。也正是基于这一情况,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