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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泉成功维权 官方委托书不能对抗第三人

编辑:佚名 来源:知识产权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著名演唱组合羽·泉状告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简称白天鹅光盘公司)、北京阳光大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阳光文化公司)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销售涉案的《羽泉没你不行》CD光盘,并判决白天鹅光盘公司、阳光文化公司分别赔偿羽·泉52500元和500元。
  羽·泉起诉称,他们是《没你不行》、《惩罚》、《天使》、《因为爱》、《还剩下什么》、《在这一秒》、《超乎想象》、《坎大哈黎明》、《火柴》、《种子》、《飞蛾》、《忘了》、《旅程》、《彩虹》、《深呼吸》、《冷酷到底》共16首歌曲的表演者。2004年11月,他们发现阳光文化公司在销售由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出版、白天鹅光盘公司复制的彩封名为《羽泉  没你不行》的CD光盘,该光盘内含有上述歌曲。而该制品的出版发行并未经过他们二人许可,侵犯了他们对涉案曲目共同享有的表演者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白天鹅光盘公司、阳光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光盘,向他们人移交或销毁已经制作的侵权音像制品;白天鹅光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 000元;白天鹅光盘公司、阳光文化公司赔偿律师费1万元。

  被告白天鹅光盘公司辩称,第一、羽·泉在创作和表演涉案歌曲时是滚石唱片公司的签约艺人,所以他们的创作和表演均是职务行为,其无权提起诉讼。第二、公司接受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委托复制涉案光盘,按照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规定,应由出版单位对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内容和版权负全部法律责任。第三我公司的复制行为是一种加工承揽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第四、陈涛、胡海泉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依据。

  被告阳光文化公司则辩称,公司是正常进货,不存在侵权行为。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光盘盘芯无光盘生产源识别码,而且光盘彩封上的音像制品标准编码与盘面上的编码不一致,该光盘具有明显的盗版特征。尽管白天鹅光盘公司是接受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委托复制的光盘,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光盘复制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应当验证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等相关文件。现白天鹅光盘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且亦没有证据证明曾获得胡海泉、陈涛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因此,白天鹅光盘公司侵犯了陈涛、胡海泉的表演者权。

  白天鹅光盘公司认为,其与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签订的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复制委托书明确了版权责任由出版单位承担,故主张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尽管该复制委托书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但该委托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其中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所以复制委托书中的该约定不能作为白天鹅光盘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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