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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地图能否构成作品?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测绘院经过几十年的工作积累,创制了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但在过去几年里,这一原创作品却成了一些企业的赚钱工具。12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实施侵权行为的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赔偿原告上海市测绘院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1999年9月,作为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的前身的摩天网络公司与测绘院就“数字化道路图”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测绘院以1:2000比例的数字化道路图为开发“上海城市通”网站项目及制作CD-ROM光盘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时间三年,测绘院每年提供壹次最新更新资料,摩天公司共支付资料使用费33万元,并明确约定道路图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测绘院,摩天公司方面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合同期满后,测绘院发现,自2002年9月起,城市通公司先后与联通上海分公司、上海汽车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签订合同,根据需要分别为他们定制涉及上海的电子地图,有城市框架电子地图,也有以此为基础在物流项目中使用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等,而运用在这些项目中的基础数据正是三年前测绘院提供的版本。同时,城市通网站还开通网络电子地图、手机电子地图等有偿服务,并与电信黄页、搜房网等多家网站建立了链接关系,致使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于是,测绘院将城市通公司、相关企业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站经营者上海易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分两案告上了法庭。

  对此,城市通公司却另有一番解释。他们称电子地图是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等单位提供原始依据,公司再经过实地调查修正这些数据,才获得1:2000的数据图。为了佐证这一说法,他们还向法庭提供了与这些单位签署的相关合同。然而测绘院方面却拿到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作出的《郑重声明》,表明其从未提供涉案地图。

  曾经担任城市通公司部门总监的孙女士也向法庭证实,在他们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只要是涉及上海的项目都是使用测绘院提供的资料,他们只是在上面加减信息点。该公司员工王先生等也证实,“公司将基础地图打印出来,我们负责在这些地图上加门牌、酒店等信息”;并且客户也看过是测绘院的地图,“买我们的图以及软件,是因为我们的图便宜,无成本销售”。

  为了更加直观地辨认原、被告地图的异同,法院将依原、被告光盘中各自的数据生成的全幅地图分区域喷打后进行比对,结果大同小异,特别是对诸如江中码头、吴淞江弯道形状等细微要素的表达也是惊人地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任何地图均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但在运用符号系统和地图制图原则来表示同一地理现象时则会体现出不同测绘者各自不同的综合处理方式,电子地图作为著作权法所界定之地图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同样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因为城市通公司基于其前身摩天公司与测绘院之间的合同关系得以接触过测绘院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那么,城市通公司若欲否认这一来源,则应承担另有来源的举证责任,但其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可推定在城市通公司与联通上海分公司、捷迅通公司等所签合同中提及之1:2000上海电子地图是以测绘院享有著作权的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为基础加工制作而成的,城市通方面对基础数据的加工仅为与相关软件配套使用进行必要的格式转换、根据客户需求或实际地理状况的改变增删点位信息等。先有接触,后又相似,城市通公司等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

  根据被告的侵权情况以及各被告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城市通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文汇报》及城市通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城市通公司与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公司连带赔偿测绘院90万元,上述两家公司与上海易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测绘院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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