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知识产权 >> 法律案例 >> 正文

珍贵文物仿制品的专利纠纷,法院判决不侵权

编辑:江娟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十二生肖兽首人身像原是圆明园海晏堂前的扁形水池喷水台上的喷泉形象,在1860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时被掠走。2003年开始,某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美人鱼公司)组织对圆明园十二生肖兽首 人身像进行创作,之后,精仿十二生肖兽首和十二生肖兽首人身像。2008年,美人鱼公司将狗首、鸡首、蛇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 年获得了授权。后美人鱼公司认为汝阳汉唐古玩艺术品有限公司(下称汉唐公司)仿制的狗首、鸡首、蛇首与其相应的外观专利产品十分相似,于是将汉唐公司、上海藏宝楼工艺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藏宝楼公司)、樊社盘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0万元。
 
  焦点一  涉案产品是否构成外观专利侵权?

  原告观点“圆明园十二兽首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美人鱼公司和圆明园管理处合作,就是要最大可能的还原十二兽首的真实性,所以原告投入了大量心血 来确保符合当时的真实情景。花费4年时间研制出仿制品并获得了中国外观专利授权。因此,这些仿制品同样具 有知识产权,应该得到保护。

  汉唐公司的代理人李萍表示,虽然美人鱼公司就十二兽首的仿制品与圆明园管理处有合作,但不能排除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仿制行为。产品开发是指从研究选择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开始到产品设计、工艺制造设计,直到投入正常生产的一系列过程,如果产品设计能取得相应的专利权,则才能取得排他的法律权利。产品开发的授予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效 力仅涉及到合同相对方,对合同以外的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应当由该产品的所有权人授予,而圆明园的十二兽首是文物古迹,其所有权归于国家所有,圆明园管理处只是文物的管理人。所以,美人鱼公司不能取得对这些文物的独家复制权。 
 
  焦点二  珍贵文物仿制品能否申请专利?

  授予文物仿制品专利必须以具有创造性的改进设计为条件,文物原件及其形状、图案、色彩越知名,对其改进的实质性要求就越高
  有的观点认为,由于一些知名文物由于年代久远等诸多历史原因原件下落不明,原件的外观设计不能为广大公众所知,而企业投入大量财力、智力进行还原精仿,理应受到保护。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耳朵、眼睛、眉骨、嘴鼻部等处的特征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别,以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 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整体视觉效果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两者差异明显

  法庭审理并没有在专利权是否成立问题上判决此案,而是从存在差异性上依法判决。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装饰品,属于同类产品。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耳朵、眼睛、眉骨、嘴鼻部等处的特征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别,以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整体视觉效果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因而没有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