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链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等。该公司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其“链家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河北省泊头市的泊头链家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5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产中介等。该公司在门店牌匾上显著使用“BT LIANJIA.链家房产”的商业标识;门口摆放写有“泊头链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项目:免费登记、评估测绘、代办贷款、代办过户、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常年招经纪人”字样的展示架;对开玻璃门腰线位置在墨绿色背景上写有“链家平台最放心”字样;店内办公桌向外的一面标有“链家房产”字样;办公区墙面以较大字体写有“LIANJIA.链家房产”和“BT LIANJIA.链家房产”字样;泊头链家公司工作人员名片正面印有“BT LIANJIA.链家房产”字样。
2019年4月10日,北京链家公司认为泊头链家公司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中院审理认为,北京链家公司在房地产经纪类服务中持续使用“链家”作为识别其经营主体及服务来源的符号,并在该服务领域取得了多项荣誉。因此,北京链家公司需要保护的“链家”系列商标在房地产经纪服务类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泊头链家公司所经营的被控侵权门店门头牌匾、门店内的办公桌上、背景墙、公司宣传、员工名片上使用“链家”“链家房产”等文字及拼音,极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符合我国商标法的法律规定,构成侵害北京链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泊头链家公司在与北京链家公司经营同类服务项目时,将自己的企业字号登记为“链家”的行为,显系攀附北京链家公司已经取得的商誉,且极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泊头链家公司与北京链家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北京链家公司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泊头链家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并综合北京链家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沧州中院酌情确定泊头链家公司赔偿北京链家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后,泊头链家公司提起上诉,并将名称变更为泊头市万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2020年8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温远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