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05-06-19 【生效日期】2005-06-20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注:若看不清,可点击查看大图。 附件2 注:若看不清,可点击查看大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