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当事人应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强制执行申请人可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3、国内争议仲裁裁决可向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一、上海分会介绍
上海分会成立于1990年3月15日,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管。上海分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上海分会行使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深圳分会相同的职能,并使用同一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经过数十年的开拓和发展,上海分会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受理案件争议涉及国际贸易、中外合资合作、金融贷款、保险、建筑工程、房地产等经贸领域。上海分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除了来自中国各地外,还遍及世界上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上海分会作出的裁决己有近八十件在境外获强制执行。除此以外,上海分会己和世界上其他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国际化法律服务。
二、上海分会提供的服务项目
1、提供仲裁案件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
2、提供仲裁解决争议的各类资料和文件,包括国际上其他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等;
3、提供各种格式合同范本,包括进出口合同、中外合资合作合同、金融贷款合同等;
4、应要求由其仲裁员(包括法律专家、金融专家、技术专家、企业家等)作学术和业务报告(包括各类讲学、讲演等);
5、提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编辑出版的专业刊物、书籍或案例分析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