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要约
合同的订立——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该发价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承诺,即构成发价。
1)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
2)要约含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依据公约的规定,是指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名称并且明示或暗示的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4)要约须表明被要约人一旦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
如果一个建议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出,且内容不明确或者含有不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则仅为要约邀请。通常情况下,发出要约邀请一方的目的是希望接受邀请的一方向其发出要约。
3、反要约
被要约方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再发回给要约方,则构成反要约。反要约亦是一种要约,对方一旦接受即受约束。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货物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赔偿责任范围、争议解决条款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4、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1)各国(地区)立法对于要约生效有不同的标准,有的采投邮主义,有的采送达主义。公约采用的是送达主义,即送达被要约人时,要约生效。
2)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予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一经撤回既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若要约被有效撤回后,被要约人仍按该要约的内容进行回复,则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收到要约的一方可以接受该要约,也可以不接受该要约。
3)在要约被接受之前,要约人还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的生效标准亦分为投邮主义和送达主义。公约采用的是送达主义,即撤销通知应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如要约规定“2月10日前接受有效”;
b、要约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撤销;
c、被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被要约人本着该信赖,以着手积极准备。
5、要约的失效
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
1)被要约人拒绝;
2)被要约人的回复构成反要约;
3)要约被撤回;
4)要约被撤销;
5)要约上写明的接受要约的期限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