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保险的索赔单证
海上货物保险的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向海运保险人索赔货损货差时,应当递交下列单证或相关证据,以证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
1、货物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保险单是货主索赔货损货差的基本文件,因为正本货物保险单记载了货物的名称、重量、规格、产地、承运船舶、装卸港口和保险金额等索赔依据。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以及保单的背书等记载也是保险人审核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是否为真正的收货人、保单的合法受让人和在发生损失时是否有可保利益的依据。
在预约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单通常表现为保险凭证。如果索赔人不能提交正本保险单而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保险人可以拒绝或由索赔人向投保人出具风险担保。
2、装运文件
提单和航次租船合同是最重要的装运文件。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是被保险人证明自己收货人和保单最后受益人身份的最主要证据,也是保险人向货物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重要单证。根据需要,保险人还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交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危险品证明书、包装单或装箱单以及装船前的商品检验证明书等等。
3、航程文件
航程文件包括航海日志、大副收据、货物积载图、仓单和海事声明等等。这些航程文件一方面可以帮助查明事故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4、卸货报告
在我国的实践中,卸货报告主要是指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这些单证通常是由港口理货机构与船方的代理共同签署,是确定货物短少和损坏的重要依据。
5、共同海损理算书
如果货主参与了共同海损的分摊,还应向保险人提交共同海损理算书。
6、货物检验报告
货物检验报告是重要的索赔文件之一,涉及到货物发生损失的时间、原因、性质、范围、程度和责任等等。
以英国劳合社(Lloyd’s)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例,货损检验报告一般载明:
1)收货人和申请检验人的名称和地址;
2)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装运船舶与港口,是否转运,卸货港口的名称和船舶运抵日期,提货日期,是否存在驳运以及驳运的时间、地点等等;
3)船方卸货时是否收到清洁的卸货收据;
4)海关收到货物的时间和有无批注;
5)货物申请检验的时间,是否有延迟;
6)货物检验的具体地点,如海关仓库、收货人仓库、码头或船上等等;
7)货物的内外包装情况,包装有无破损等等;
8)货损的具体描述,包括货物发生损失的原因和损失的范围;
9)货物的价值,包括货物的完好发票价值以及受损后的估价;
10)检验人对于修复和重新处理货物所需采取的措施及费用的估计
11)收货人是否曾经向承运人提出过索赔要求;
12)承运人是否参加了货损的联合检验或曾经过单方面的检验;
13)检验人的签字、声明及其他事项
7、发票或账单
货物的贸易发票是保险人审核货物价值的主要依据。货物受损需要重新处理或出售,有关出售的发票或恢复修理的账单均须提交给保险人。
8、追偿函电与文件
凡是向船方、港方或其他责任方追偿的往来函电与文件应向保险人提交,以便保险人日后向有关责任方提起追偿。
9、权益转让书
保险人赔偿了货损后,被保险人应当签署权益转让书,以便保险人根据代位求偿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仲裁或其他途径向责任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