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运输过程和方式的变化,可分为直达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依合同成立的一般原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经托运人发出要约,承运人接受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可以是书面,也可以口头形式,承运人或托运人可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
依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解除:
1,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在装货港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支付的,承运人应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托运人应负担装卸费用;已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可在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合同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