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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险价值的处理方式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未约定保险价值的处理方式

  上海法律网提醒,保险事故的发生后果是难以预计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般难以周详,对未有约定的保险价值,应按如下方式解决:

  一、 船舶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 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保险的总和;

 

  三、 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额保险费的总和;

 

  四、 其他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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