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保险合同的解除
上海法律网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整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出现了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⑴自然解除,即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保险标的没有遭遇任何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或者保险标的虽然有损失,但造成损失的原因不是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这是绝大多数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⑵履约,即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保险标的遭遇到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给予了赔偿。⑶违约,即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使保险合同实际无法履行,造成合同解除。违约的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①被保险人违约,主要表现为: a.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b.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 c. 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 d.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e. 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情况。②保险人违约,主要表现为: a. 拒绝或拖延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单证 b.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⑷欺诈。表现形式为: a.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b.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⑸重大变更。⑹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