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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保险合同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通常发生在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控制甚至无法迅速了解其真实损失情况的海上,为了公平起见,我国《海商法》第 227 条第一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只要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没有出现,那么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法律不会支持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要求。

  即使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保险合同下,我国《海商法》根据海上保险的特殊性以及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其第 228 条规定:“虽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这是对被保险人的特殊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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