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海事海商 >> 法律常识 >> 正文

船舶保险除外责任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船舶保险除外责任

  海上船舶保险全损险和一切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完全一致,保险人在该船舶保险中,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负责:①由于被保险船舶开航时不具备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船方重视船舶的适航性,减少船舶受损的风险。当然,被保险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而船东不知道的,保险人还应承担保险责任。②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通常是指船东或实际行使船东权利来调动和使用船舶的人 ( 如船舶经营人 ) ,而被保险人的代表则指负责专门业务,指挥船舶经营运输的人,如航运、调度、船技、海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于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不属于海上航运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由于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等是船舶正常营运的必然现象,而保养不周是被保险人未克尽职责,更换或修理被保险船舶是保持船舶适航的必要条件。这些不属海上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④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