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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战争、罢工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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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战争、罢工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作为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该战争、罢工险专门承保因战争、罢工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根据我国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的规定,其承保责任包括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②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 但是,必须从发生之日起满 6 个月保险人才予受理 ) ;③各种战争武器,包括****、****、****;④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⑤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⑥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保险人在该船舶附加险中,对由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①******、****或核武器的爆炸 ( 在此,主要指的是将上述武器用于消灭对方之目的的爆炸,不包括核武器试验 ) 。②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羁押或没收 ( 因为,这些行为多出于政治原因,已超出战争风险的范围 ) 。③被征用或被征购。④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 ( 不论宣战与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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