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海事债权按可否适用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不同,可分为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可以适用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债权称为限制性债权;反之,为非限制性债权。
1、限制性债权(四类)
根据《海商法》第207条规定,对以下海事请求,责任主体均可依法限制赔偿责任: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的上述责任而采取的善意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该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2、非限制性债权 (五类)
根据《海商法》第208条规,下列各项不适用赔偿责任限制: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赔偿限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