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无人提货其含义是指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或者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在目的地滞留超过两个月无人提取的情况。《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因此,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应当由收货人承担责任。?《海商法》在第87、88条规定了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可以行使留置和拍卖的救济手段,并且进一步规定“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
那么,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承运人的减损义务。我国海商法第88条关于“卸货60日无人提取,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的规定,并考虑办理货物处理尚需时日等情况,承运人处理完毕货物的合理时间应以3个月为宜,但是,承运人能举证证明因为非承运人原因,如货方的延期申请、海关扣押等导致处理时间延长的除外。
第二,避免盲目信任货物的价值。应当避免对货物价值估计过高,关注申报价值较高的货物,以免日后出现即使拍卖也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这就需要承运人务必及时处理货物,把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第三,及时行使追偿权。我国海商法第88条第二款关于承运人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时,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所留置的货物用于清偿其债权,金额不足时则有权向托运人追偿的规定表明,我国法律认为托运人应当对收货人不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加强权利保护意识。承运人应该注意:无人提货一旦发生,承运人应当行使权利,积极地作好追偿准备,比如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及时通知货主并提出追偿的权利。
最后,注意保存原始证据。一旦无人提货情况发生,为了避免产生可能的纠纷,以及准备应对向货方进行的追偿,承运人应该马上核查发货人的详细资料并保全备用,整个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书面文档原件均应予以妥善保存,文档包括提单、到达通知、催提通知及收据、收发货人的弃货声明、各种费用的支持文件及货物处理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