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在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认定
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民法理论,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在实践中通常指自然灾害。对于这类事件中的肇事船舶而言,如欲归因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主张一方必须举证证明:一、当时的情况是不可预见的;二、船舶恪尽职守仍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三、有关人员在照管船舶方面不存在过错。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客观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