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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美国环世公司诉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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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世公司诉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鲁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美国环世公司[ROUND-THE-WORLD(U.S.A)CORP.](以下简称美国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01)青海法威海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美国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威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书泽、徐东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8日,美国公司由其代理签发了以美国公司为抬头的提单一套,托运人为威海公司,收货人栏记载为按韩国汉城K00KMIN银行的指示,通知人为BANSUK INTERNATIONAL CORP.(以下简称BANSUK公司),装货港青岛,船名“XIANG PENG”,航次014E,卸货港韩国釜山。货物为1×40′集装箱,铅封号TGHU4160684/40′/875943,货物品种为男式服装等,数量为583包(托运人装箱、计数和封箱),运费到付。提单号KMTCTA001406l,该提单项下货物的价款为87215美元。   2000年4月16日,美国公司由其代理签发了以美国公司为抬头的提单一套,托运人为威海公司,收货人栏记载为按韩国汉城KOOKMIN银行的指示,通知人为BANSUK公司,装货港青岛,船名“MAHIMAHI”,航次04lE,卸货港韩国釜山。货物为1×40′集装箱,铅封号KMTU803627l/40′/822966,货物品种为男式服装等,数量为49l包(托运人装箱、计数和封箱),运费到付。提单号KMTCTA00l5079,该提单项下货物的价款为60444.50美元。   美国公司将威海公司上述两票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放走。威海公司仍持有上述两票货物的正本提单各一式三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美国公司赔偿损失147659.50美元及利息。   威海公司为证明贷款利息损失而提供2001年6月27日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证明一份,内容为“威海公司2000年4月在我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余额90万美元,当时执行利率为年利率7.2l875%。该利率执行标准为基准利率上浮l0%。”   美国公司为证明威海公司已收到货款,提供2000年7月31日、2000年8月l 8日韩国第一银行株式会社国外汇款申请书证明收货人BANSUK公司银行汇款(REMITTANCE)2万美元。威海公司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称该款项并非支付货款,而是支付的辅料款。   原审法院认为,美国公司作为承运人接受威海公司货物,签发提单,将货物承运至目的港。威海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已构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美国公司有义务凭正本提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但美国公司无单放货,致使威海公司的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由于美国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威海公司的损失,美国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威海公司未收回的货款。威海公司两票货物的价款根据提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单认定为147659.50美元。威海公司虽否认收货人BANSUK公司已支付的2万美元是支付提单项下货物的货款,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本院认定收货人BANSUK公司已支付威海公司货款2万美元。美国公司提出的扣减追加付款、同意折让等主张,均缺少足够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美国公司应支付威海公司货款损失l27659.50美元。由于美国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威海公司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导致偿还贷款困难,美国公司还应支付威海公司利息损失,利息应自2000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美国公司支付威海公司货款损失127659.50美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00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38元,由威海公司负担2185.84元;美国公司负担13952.16元。   美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美国公司与威海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需要继续查明以下事实,并依法改判。1.追加付款。根据美国公司了解,在涉案货物交付后,就货款的支付,威海公司和收货人BANSUK公司已经有了新的付款协议。本案争议发生后,威海公司仍在向收货人BANSUK公司发运货物,收货人BANSUK公司在支付嗣后发生的货款同时,以追加付款的形式,支付涉案货款,履行双方上述付款协议。2、涉案提单项下货款的支付情况。收货人BANSUK公司向美国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涉案两份提单项下货款,已经全部或部分支付。具体的支付方式,除前述的追加付款,还有双方同意的折让,因迟延交付货物威海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收货人BANSUK公司代威海公司支付的佣金等形式。3. 收货人BANSUK公司提供的资料表明,威海公司手中有属于收货人BANSUK公司的两批原料,价值80580.96美元,威海公司完全可以以其手中持有收货人BANSUK公司的货物或变卖该货物所得价款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且在本案中,威海公司对于涉案货物货款的支付,已经和收货人BANSUK公司达成协议并已大部分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威海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抵消权来实现剩余的债权。但是威海公司却中途放弃对收货人BANSUK公司继续追偿,转而向美国公司提出涉案货物货款全额的索赔,有违诚实信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威海公司负担。   威海公司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美国公司声称在之后的业务关系中,威海公司与收货人BANSUK公司约定追加了付款,支付佣金,没有事实依据。威海公司是否行使抵销权,是本公司的权利。由于BANSUK公司所供原料不合格,造成辅料积压,5万多条加工好的裤子至今未要求发货,致使我公司的辅料款及加工费不能得到实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美国公司接受货物并向威海公司签发提单,双方之间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的起运港为中国港口,威海公司系中国的企业法人,美国公司接受了中国法院的管辖并在诉讼中依据中国的法律进行答辩,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何国法律处理本案也没有进行约定。因此,原审法院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中国法律审理本案是正确的。由于美国公司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美国公司主张无单放货后,威海公司已与实际收货人BANSUK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部分履行。威海公司则予以否认,美国公司也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美国公司主张威海公司应行使抵销权,变卖收货人BANSUK公司的货物来抵扣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收货人BANSUK公司支付威海公司2万美元。威海公司确认收到了此笔款项,原审法院对此款项虽判处有误,威海公司对此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纠正。但其说明该款系收货人BANSUK公司支付的辅料款,与美国公司运输的货物无关。美国公司认为威海公司所收2万美元就是与收货人BANSUK公司进行协商后所支付的无单放货的货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威海公司与收货人BANSUK公司就KMTCTA001406l和KMTCTA00l5079号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和货款问题达成过协议。对美国公司关于收货人BANSUK公司已将本案所涉提单项下货款已经清偿或部分清偿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8元,由美国环世公司[ROUND-THE-WORLD(U.S.A)CORP.]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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