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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外汇结算账户开立

编辑:国际贸易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外汇结算账户开立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到工商登记或者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才能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外汇收付。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三)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四)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八)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开户申请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颁发“经常项目业务核准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凭该核准件到所在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时,应当在账户名称中加注“个人”字样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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