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去年在交通银行ATM机上还款后将卡遗忘在ATM内,遂立即电话报失,但为时已晚,有人持该信用卡在某商家盗刷消费人民币13477元。王先生遂起诉商家要求赔偿损失。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接受系争信用卡消费交易时是否履行了适当的审核义务。在我国信用卡在申领时,申请人可以选择设置密码、签名等方式进行相关交易。商家在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交易时,靠电脑识别密码或由商家收银员比对签名来确认消费者的身份。商家在收款的过程中对使用人的确认签名的审核为形式审查,而非专业性判断,若要求商家收银员有超于常人的辨别认知能力太苛刻。只有消费者的签字与卡后预留的签字之间存显见的重大差异的前提下才可拒绝交易。
本案中,因该卡非照片卡及未设置消费密码,且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消费惯例均无审查持卡消费者身份证之要求,故商家仅应核对持卡人在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卡背面的签名是否相符,即完成其对该卡交易的合理审查义务,在消费时,商家无权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证。王先生虽然提供该信用卡之前在其它商家的消费签购单以证明其在信用卡被面预留签名的字样,但一个人的签名可因时间、地点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有所差异。本案在目前不能对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与签购单所签姓名进行对比,并确定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尚不能确认商家在收款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本案提醒消费者,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防止信用卡遗失;最好是设置消费密码,防止信用卡被盗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本站房产专业律师常敬泉提供,原载于《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