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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脱衣胸透案谈侵权责任的分配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
  24岁的田云(化名,女)到北京朝阳区某医院做胸透时,在医生的要求下脱光上衣。事后,她得知拍X光片检查不用脱光衣服,感到自己的隐私和尊严被严重侵犯。于是,田云将朝阳某医院告到朝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2万元。一审结果:朝阳区第二医院医生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民事纠纷,原告田云和被告某医院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某医院不构成侵权,医院的行为是正常的医疗行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某医院构成侵权,医院的行为是超出正常医疗行为的范畴,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以下本文将运用沈幼伦教授的效率理论谈谈本案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
  一、 传统责任归责原则
  (一)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原则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般归责原则,我国大多数案件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的归责原则。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衡量依据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即使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时,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来确定的,不以客观来衡量。而且,主观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依此原则,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但在实践中还要考虑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范围。例如,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要对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依照过错的大小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为无过错责任。
  这里的没有过错,是相对于第一、二款有规定的过错所言,并不是绝对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⑴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人)具有特定的关系,通常表现为隶属、雇用、监护等身份关系;⑵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⑶加害人是赔偿义务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⑷承担责任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加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公平责任作出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若干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属于公平责任。可见,公平责任是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补充。当受害人遭受了重大损害,却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得到赔偿而显失公平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
  公平责任的特点在于:⑴以民法的公平原则为归责的基础;⑵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⑶适用时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情况;⑷承担责任以减少受害人的损失为前提。
  本案中的侵权责任显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追究医院方的过错责任。原告感觉其精神受到侵害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医院是否有过错却众说纷纭。如果医院的过错存在,那么其势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医院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此时运用效率理论来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二、用效率理论分析本案
  隐私如何界定,目前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一般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空间)。私人活动是指个人私生活秘密,即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个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个人领域,也称为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密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本案所涉及的隐私是个人领域,其是隐私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为公众所承认的。
  但是,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因而,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该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本案中的原告的隐私权当然不能例外,是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但问题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已经超出公共利益的范畴。
  人类社会要发展,人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发展生产力,归根结底就是发展人、保护人、尊重人、解放人,让人类活得更好。因此,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保障人权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社会思想潮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社会的每个成员来说,既要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人权的理念是社会成员不可或缺的一种理念,是现代文明的一个元素。谁践踏了这种理念,他就应该受到社会的唾弃,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于本案,被告某医院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正常的医疗行为?其是否有违保障人权的社会理念呢?
  胸透一定要脱光衣服吗?有记者向北京其他三家大医院询问是否有拍摄X光片要脱光上衣的要求。北京医院放射科不要求脱光衣服,但希望患者最好不要穿带金属的衣物,以免影响片子的质量。同仁医院的答复是:“没有特殊情况,必须脱光拍片,以保证效果。”协和医院放射科允许穿衣服拍片,但要求上面不能有金属制品,因此该院的透视室里设有屏风,可供当场脱换衣物。对于拍X光片是否需要脱光上衣,北京市并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各医院都是自行要求。那么,可以下个结论:胸透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脱光衣服的。
  本案原告是否存在需要脱光衣服的特殊情况呢?一般认为,除了乳腺肿块等少数情况外,患者衣物上的金属制品是否真能影响医生的判断值得探讨,毕竟衣服上的纽扣、女士内衣上的钢托、搭扣的位置和形象并不难辨认。针对本案情况,相关业内人士认为,不脱衣服不会影响医生的判断。所以,可以认为,被告可以不让原告脱光上衣也能正常进行医疗行为。
  由此可见,被告在可以不要求原告脱光衣服的情况下让原告脱光了衣服。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一般医疗的需要,这是以“合法手段”之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践踏了原告的隐私权。
  在整个社会都在提倡人权理念的今天,具体到本案中的被告某医院,其应该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尊重病人的隐私权。这是医疗文明、医德风尚的内在要求,任何一家医院、任何一个医务人员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广大医务工作者一定要重新树立自己的伦理观和价值观,充分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院是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决不能任由这种无视公民权利的行为泛滥。要给就医者安全感,保障就医者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打击无视就医者权利的行为,还社会一个说法。
  如果法院把侵权责任分配给被告某医院,那么所有有类似行为的医院就都被提了个醒。这样,在医院里,就医者的权利就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此时,法院的判决无疑再次为社会提倡了保障人权的理念,是有利于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
  然而,本案中法院的一审判决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败笔。这可能给无视公民权利的行为亮了绿灯,是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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