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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信托?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诉讼的目的而设立信托,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和诉讼当事人形式。

  诉讼信托的特点:

  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诉讼信托既具有信托的一般特征,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成立诉讼信托须以同时转移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前提。诉讼权利本身不具有实际的财产价值,单纯转移诉讼权利而不同时转移与之密切相关的实体权利也难以成立诉讼信托。

  其次,诉讼信托具有信托的三方当事人结构,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诉讼信托本质上属于信托,既然如此,它当然需要满足信托当事人的基本结构,尤其是受托人必不可少。

  再次,在诉议信托中。受托人的职责较具特殊性。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管理处分财产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实体权利,而非追求财产上的增殖,即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在非诉状态下没有得到兑现,受托人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实现。

  复次,诉讼信托是兼具信托和诉讼当事人形式的一种制度。它具有诉讼法意义,起着丰富诉讼当事人类型的重要作用。

  最后,诉讼信托适用范围较宽,既适用于私益领域,也适用于公益领域。

  诉讼信托与诉讼代理的比较分析:

  诉讼信托与诉讼代理存在相似之处:都是行为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管理他人的财产;都存在信任关系;在诉讼法上,都是当事人的一种形式。尽管如此,二者的差异也甚为显然:

  1、实施诉讼行为的名义和利益归属不同。

  2、权限不同。

  3、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4、内部法律关系不同。

  按照我国《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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