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类别】 个人合伙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而且其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投资方对出资的资产必须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
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商标权、专利权。
商标权经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专利权是否具有价值,是否能够作为出资,是否能够保存稳定的价值,可以由合伙人约定。其价值如何,也可以由合伙人约定评估。
(2)商誉。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誉在法律上难以作为出资,但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商誉也可以以无形资产的方式出资。
(3)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鉴于我国二元的土地管理制度,缺乏土地的市场化,造成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常常作价过高,以及在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时存在种种问题。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土地使用权难以明确的界定为一种物权,而且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土地使用权出资所造成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由于土地价值过高,导致了其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所占有的比例过高。然而,土地使用权作价过高,造成的主要弊端在于资本金过高,而流动资本不足。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比例应该有一定的限制。
(4)债权出资的问题债权是否允许作为出资,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但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人仅仅负有通知义务,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从以上规定来看,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