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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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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个体工商户字号可直冠“××市"。个体工商户名称冠“××"或“××"的,不受资金数额及规模的限制。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姓名作字号,但应提交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主要经营项目与行业分类和行业及经营特点用语明显不符的,不得以该名称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管辖机关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重名。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应体现所属行业,字号名称前冠以区县地名,直接冠用市名的须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字号不得使用下列名称:(1)外国国家(地区)名称;
  (2)国际组织名称;(3)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以数字组成的名称;(5)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以及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名称。字号可以改变,但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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