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的条件
【类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有严格的法律条件:(1)下落不明状态持续2年。下落不明是指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持续达到2年。(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有申请资格的是近亲属及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3)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踪的法定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3个月内,如果失踪人出现或有其他方法确定其下落,宣告失踪程序中止;如果仍然下落不明,则依法宣告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