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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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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类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宣告死亡


  在法律上,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拟制死亡(即宣告死亡)。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其财产民事关系和人身民事关系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结束这种不稳定状态,保护下落不明的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律上设立了宣告死亡制度。
  与宣告失踪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立法目的还包括结束本人的人身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得更为严格,下落不明的持续时间更久、宣告申请人有严格的排序、公告期更久、法律后果不同。另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在没有失踪宣告的情况下,有申请资格的人也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与自然死亡不同,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拟制死亡,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公民或组织,也应将无偿取得的财产返还被宣告死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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