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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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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条件
【类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的条件比宣告失踪严格:
  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通常,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的期限缩短为2年。在这里,战争不属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为战争结束之日。
  2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与宣告失踪的条件不同的是,死亡宣告的申请权有一定的顺序限制:(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总比后一顺序人在人身方面与被宣告死亡人更亲密,所以前一顺序人没有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人无权提出申请;同一顺序有人提出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3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告。法院收到死亡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通常,公告期为1年;在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经有关机关证明该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仍无下落不明人音讯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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