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类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按照通说,出生是指胎儿脱离母体而保有生命。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关于自然死亡,传统的有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等标准。随着医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脑死亡已日益成为新的死亡标准。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等因素而不同。但基于社会政策或公序良俗的考虑,对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必要的限制。例如,对结婚年龄的要求、对劳动年龄的限制。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对自然人有重大影响,因此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具有同一性,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例如,《信托法》规定自然人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继承法》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有立遗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