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类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他重大的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进行,或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智力已经有了一定发展,对行为的对象、性质、内容、后果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既方便了行为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又提高了交易效率,维护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活动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只能独立实施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活动,其他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进行或征得代理人的同意。这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相比,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是当然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加以认定。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