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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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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类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按照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民事行为,因此通常被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被代理人是行为能力欠缺者,授权行为就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2)代理权来源不同。法定代理权来自法律的授权,目的是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委托代理权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目的是拓展被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范围;(3)内容不同。法定代理的内容具有概括性,即只要确定了法定代理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代理人的一切民事活动都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其同意;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即“一事一代理",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行为虽然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影响,但必须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勤勉为之,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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