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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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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
【类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即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意思能力薄弱,缺乏社会经验,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从代理、民事行为的效力等各方面采取了救济机制。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而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意义在于对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给予特别保护,因此,他们可以进行纯受益的民事行为。值得注意的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自购置小额的学习、生活用品,乘坐公共汽车,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等,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况,否认其效力,强行要求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应当确认这类行为的效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是当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无效。但这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关,不能就此认为神志不清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是从公平的角度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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