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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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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类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户籍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婚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户籍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行政法律文件。长期以来,户籍制度对掌握公民的基本情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累人口资料,检查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管理手段。从民事方面来看,户籍制度对于确定公民的住所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止、婚姻关系、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和迁徙日趋频繁,以户为单位的户籍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个人的经常性民事活动。例如,一户人同时需要从事储蓄、房屋产权登记、购置机票活动,一份户口簿就不能满足需要,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也不便利。因此,以个人为单位的身份证制度应运而生。与户口簿相比,身份证同样记载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内容,在处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事务时也起到了证明身份的作用。居民身份证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身份证制度。但在确定婚姻、继承等家庭内部关系时,户口簿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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