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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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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住所
【类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自然人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居住的场所,包括自然人的住所和法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中心生活场所。住所不是指住宅本身,而是指住宅所在的具体场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因此住所具有唯一性。住所之外的居所地,即居所,不受法律的限制,可以是一处或多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在私法和公法上都具有重大价值。在民事法律上,自然人的住所对于确定债务发生地、履行地,婚姻登记管辖,继承发生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文书的送达,涉外民事关系,都具有重大意义。在公法上,住所对于选举、纳税、服兵役等方面的事务,也可起到确定的作用。自然人的住所制度本身没有什么独立的意义,但其在法律上的辅助作用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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