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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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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类别】 基本原则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核心的基本原则,它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民事法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平等的理解要注意两个不同的层面,即一种是实质平等,此一层面上的平等要求结果上的平等;另一种是形式平等,此一层面上的平等只要求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不要求参与结果的平等。民法平等原则所弘扬的只能是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不能是实质平等、结果平等。
  理解平等原则的含义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从抽象性看,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从具体性看,在现实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
  2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应是对等的。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的利益,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可以无偿的以外,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任何一方不法损害他人的利益,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这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不同。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应以损害的范围为准,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的关系。目前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在立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都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惩罚性。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民法的平等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或当事人有惩罚性赔偿的约定,法官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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