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诞生,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股东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与其他股东存在着纠纷,但是很多情况是由于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而产生的,其表现侵犯小股东的知情权而达到侵占小股东的经济利益的效果。陈志群律师接触的公司股东纠纷当中,明显感觉到股东知情权纠纷为数不少,故撰写本文,以供公众参考: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于第一款的理解应当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公司有无条件配合的义务。陈志群律师提示,如碰到公司不配合的,可不提交任何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相关文件或者资料。
对于第二款的理解应当是: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有几个前提条件。第一,应当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起诉股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请求,且该书面请求已经说明了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因此,陈志群律师提示在起诉之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第二,公司审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否正当,如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有权拒绝提供。但凡股东要求查账的,大部分公司是因为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纠纷,故大部分情况下公司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但是,此时公司应当承担证明股东查账的不正当目的及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情形的义务,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则法院会直接判令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以供股东查阅。陈志群律师提示,对于会计账簿只能查阅而不能像第一款当中所述文件可以复制,因此在起诉时确定诉讼请求时应当加以区别。
从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此类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公司较难提供证据以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及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情形,因此,绝大多数股东起诉只要诉讼请求得当,基本上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陈志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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