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一下有关反诉提出期限的规定:
1、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那么实践中,法院一般如何处理上述规定的冲突?
陈志群提示,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根据案情适当延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这样,证据规则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与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就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了。同时,即使存在冲突,从谨慎审案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会选择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作为反诉提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