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治动态 >> 律师评论 >> 正文

点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这是重大亮点。该法施行以前,人民调解协议只是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来对待。该法施行之后,人民调解协议不再是简单的调解协议,而是在法院确认其有效性后可作为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这是重大突破。

  以下摘录该法部分条款,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