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反垄断典型案例:“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以下为案例内容以及相应的启示内容:
【案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09号〔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案情】 嘉诚公司自2018年3月开始向福建三建公司供应混凝土。包含嘉诚公司在内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联合声明,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所有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在原价基础上上浮60元。2018年7月13日和2019年4月,嘉诚公司两次与福建三建公司约定将混凝土提高价格。2019年8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嘉诚公司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作出处罚决定。在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公司主张欠付混凝土货款时,福建三建公司得知嘉诚公司因实施垄断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遂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嘉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该院判决福建三建公司向嘉诚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约60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公司支付因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金约14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启示】
陈志群律师认为,从以上判例内容可以进行以下分析并得到以下启示:
一、垄断协议分为纵向垄断协议和横向垄断协议。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协议。依照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横向垄断协议包括: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3、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4、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5、 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案中,联合声明的企业都是混凝土企业,位于同一经济层面,不存在纵向关系,故涉案中的垄断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二、该案例为我们展示了提起反垄断诉讼的一个视角:横向垄断协议的受害人可以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认定被诉垄断行为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后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该途径可以成为垄断行为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有效途径。
三、该案例同时也为我们展示了损害赔偿请求数额的确定思路:可以垄断协议所固定价格与此前在自由市场竞争中与交易相对人所约定产品价格的差值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