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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适用问题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民法典》上的定金主要是指违约定金。除了违约定金外,还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所谓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将来订立合同的担保;所谓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所谓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定金的担保功能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当事人采用定金作为担保手段的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二者能否同时适用?对此,《民法典》的基本态度是: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则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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