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系统录入失误 造成损失银行赔偿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某银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据悉,该案系湖南省首例由于征信系统录入失误造成的名誉侵权纠纷案。
原告陈某于2000年9月30日在被告某银行一营业所借款8万元,期限一年。2001年1月16日,陈某提前将本息还给该营业所主任王某,王某向陈某出具了贷款收回凭证,但未退还原始借据。同年4月,王某因挪用公款被判处刑罚,法院在该案判决中确认了王某收取陈某8万元本息未入账的事实,但某银行没有及时核销陈某此笔借款。
2007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各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时,发现陈某在某银行尚有8万元到期贷款未还,便将此记录载入了陈某的个人信用报告。2009年6月,陈某申请按揭贷款时才发现此问题。11月2日,陈某向某银行申请删除该不良信用记录。某银行向陈某出具了《关于陈某同志不良征信记录的情况说明》,但未向人民银行反映情况予以纠正。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银行立即删除错误记录并赔偿其名誉损失。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银行在三个月内通过个人信用异议处理程序更改陈某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