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面积:8平方米成为“界限”
通常住宅建筑阳台一般算二分之一面积,这也让一些开发商找到机会,通过以“超大阳台”的名义赠送面积,以此来吸引购房者。此外,一些楼盘也设计了超大的飘窗,以达到“偷面积”的目的。
《暂行规定》明确: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8平方米的,可以按二分之一面积计入容积率。否则,必须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飘窗方面,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5米,飘窗高度应不超过2.2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0.6米。否则,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高度:不得高于室外地面1米
不少开发商卖房时,往往以“赠送地下室”为诱惑。但具体操作中,有时地下室在地面以下的部分比较少,往往被处理成“地上室”,成为实际使用的面积。
《暂行规定》明确:地下室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其建筑面积才能不计入容积率。这些条件主要包括: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二分之一;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除地下车库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地下室。
商业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5米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商业、办公建筑,往往将标准层高设得很高,方便打出“买一层送一层”的口号。
《暂行规定》明确: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不宜高出4.5米。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建筑面积,并按折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不过,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这一条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