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价格补贴;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面积补贴;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还可增加保障补贴,或者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据介绍,自2008年开始,上海在房屋拆迁上不断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并完善了相关管理措施,比如实施了“数砖头加套型保底”的补偿安置新政策;在旧改地块实行两轮征询的制度;在全市拆迁基地建立结果公开制度,要求从拆迁过程到最终补偿结果必须在拆迁基地范围内公开;同时还出台了房屋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办法,完善了准入、检查、考核、惩处机制。
此次《实施细则(草案)》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的规定。除“数砖头加套型保底”外,《实施细则(草案)》还明确规定,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等。
针对房屋征收程序,《实施细则(草案)》明确: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对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补偿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