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市民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直接或间接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该案货值金额的2%-5%给予奖励。如果市民能提供违法案件线索,未参与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该案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500元。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安委审核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甚至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一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