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女子黄兰兰(化名)先后和自家堂叔、表叔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此怀孕堕胎,丈夫刘强强(化名)在多次求其回家遭拒后,将妻子捅伤身亡。
刘强强所在村子的61名村民联名签署《请愿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日前,法院公开了该案判决书,刘强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原文整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强强与妻子黄兰兰因家庭矛盾引发纠纷,2019年年初黄兰兰离家出走至2020年1月14日返回其父亲家居住。2020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强强要求黄兰兰回家被拒,刘强强便持尖刀多次捅杀黄兰兰胸腹部,黄兰兰之父黄某1上前抢刀制止,被刘强强刺伤倒地,后刘强强继续刺杀黄兰兰致其死亡。刘强强自杀未果。经鉴定,黄兰兰系单刃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死亡。黄某1左某腹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双侧手部、双侧臀部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强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因妻子离家出走,感觉生活无望遂产生了杀害妻子后自杀的想法,在大年初四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在当地影响恶劣。但被告人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前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自愿认罪,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刘强强的犯罪行为给两个未成年孩子带来了毁灭性打击,让黄某1、张某白发人送黑发人,给双方家庭都造成巨大痛苦。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刘强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强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称:由于妻子黄兰兰不守妇道,不听家人反对、阻止,长期与其小叔黄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抛弃作为母亲的责任,不顾及两个孩子年幼而离家出走。外出一年多返回后却住在娘家,虽经自己多次哀求仍不回心转意。自己在精神崩溃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才做出过激行为将黄兰兰杀害。由于自己的行为给双方家人带来沉重打击,并给自己的子女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也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现在悔恨难当、追悔莫及。如果还有机会重新做人,一定将余生全力奉献给社会。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夫妻生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与其亲叔叔黄某偷情,与余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被告人刘强强被气愤冲昏了头脑,控制不住情绪而激情杀人。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时,被告人主动伸出双手接受控制,始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现在,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决心痛改前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强强与被害人黄兰兰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婚后,为维系家庭生活,刘强强长期在外省务工,黄兰兰在家带孩子。2014年至2015年期间,黄兰兰与堂叔黄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被黄某的妻子发现并将此事告知黄某的姐姐黄某某,黄某被黄某某斥责之后与黄兰兰断绝关系。2019年1月,刘强强从广东务工回家发现黄兰兰经常与其他男子通过微信对唱山歌,因此与黄兰兰发生争吵,黄兰兰即离家出走。刘强强在家照顾小孩,一直联系不上黄兰兰。黄兰兰到浙江省务工后又与其亲表叔余某发展成情人关系,2019年10月怀孕,便于2020年1月14日与余某回福泉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术后回到父亲黄某1家。2020年1月28日,刘强强要求黄兰兰跟其回家被拒绝,刘强强萌生与黄兰兰同归于尽的想法,便回到家中拿了一把尖刀藏在身上,追上黄兰兰仍要求其回家,又被拒绝,刘强强便用尖刀向黄兰兰胸腹部连续刺杀多刀,岳父黄某1见状上前制止与刘强强抢刀,被刘强强刺伤倒地,刘强强继续刺杀黄兰兰致其死亡,随后刘强强用刀自杀未果。村民发现后拨打110和120,民警及急救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后,经现场查验,黄兰兰已死亡。刘强强、黄某1被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黄兰兰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死亡;黄某1左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双侧手部、双侧臀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强强明知他人报案,未逃离现场,待公安人员到达后主动伸出双手接受控制,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刘强强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福泉市某村61名村民联署的《请愿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强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泄愤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被害人黄兰兰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致被告人情绪失控,出于激愤报复杀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刘强强案发后未逃离现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控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认罪悔罪,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答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黄某1请求判令被告人刘强强赔偿黄兰兰的死亡赔偿金、二原告人的精神抚慰金、抚养费以及黄某1请求判令被告人刘强强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人刘强强亲属承担了被害人黄兰兰的丧葬事宜,故酌情考虑判令被告人刘强强赔偿张某、黄某1因女儿黄兰兰死亡的经济损失6万元。
被害人黄某1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仅提供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两张计1269.5元和交通费票据6张计135元,不能客观反映黄某1住院治疗的真实情况。经查,黄某1住院治疗的期间为2020年1月28日至2月14日,共计17日,并进行了手术治疗。鉴于黄某1因受伤住院治疗已实际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本院酌定黄某1的医疗费为20000元,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贵州省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分地区人均工资标准,本院计算黄某1的误工费为:黔南州2019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6289元/年÷365日X17日=3087.43元;护理费为:黔南州2019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6289元/年÷365日X17日=3087.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日X100元/日=1700元;营养费为:17日X50元/日=850元;交通费酌定支持500元。共计29224.86元。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关于严惩被告人刘强强的意见,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根据原告人提供的证据,请求法庭对赔偿问题作出公正判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强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刘强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黄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刘强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九千二百二十四元八角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