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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缴费概不退还”理当被逐出合同

编辑:黄齐超 来源: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为规范发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等内容。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设立办卡7日“冷静期”的规定,对冷静期限内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予以明确。(529日 新京报网)

理发卡、洗车卡、健身卡、美容卡、护理卡……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这些卡的商家,推销时热情洋溢,以折扣诱惑;退费时冷漠刁难,染缸里难以倒出白布。

商家刁难用户,不退返卡内余费,总会使出惯用的伎俩——办卡时的合同上,明确地写着“办卡缴费概不退还”的条款,指的就是商家可以不退返预付卡里的余额。所以,只要顾客认可并签署了合同,且商家不存在过错,用户就不能要求退返卡内余额。

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单用途预付卡的格式合同条款,也要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拟定。所谓的“办卡缴费概不退还”, 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属于无效条款。

不过,大多数持卡用户不懂法规,看到合同上的“办卡缴费概不退还”,再加上自己理亏先“毁约”,就没有了持续维权的底气和勇气。如此一来,发卡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办卡缴费概不退还”纯属霸王条款,不应当出现在单用途预付卡的合同上,更不应成为不良商家吓唬用户的“法宝”。既然它本身就不合法,那么,就应当将“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这一霸王条款,逐出单用途预付卡的格式合同。

北京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的这部《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就是釜底抽薪,向预付卡的霸王条款亮剑,维护消费者权益。期待这一条例顺利通过,也希望其他地方的职能部门,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措施,砍掉这个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马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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