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承包地面临征收,副乡长带领村委会成员多次找张先生洽谈征地事宜,见张先生不肯配合工作,直接将补偿款转入张先生的账户后,就对张先生的承包地强制征收。
张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后,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征收张先生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张先生是山西省临汾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一片土地。因建设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需要,张先生的承包地被征收方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2018年腊月中旬,副乡长带领村委会成员多次找张先生洽谈征地事宜,张先生因未看到征地相关文件及公告,且补偿金额过少而拒绝。
双方谈判未果后,征收方为了促使建设项目早日落实,将征地款及青苗款转入张先生的账户后,就对张先生的承包地进行强制征收。
张先生认为,征收方的强制征地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强制征收张先生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案涉土地所有权人系村民委员会,收地行为系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是为了便民事业的顺利实施,补偿标准也严格按照政府文件执行,征收行为合法合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征收方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未听取被征地的农民的意见,亦未与张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强制征收张先生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了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要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进行公告,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民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手续。本案中,征收方在未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的情况下,就强行征收土地,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