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病去世,单亲妈妈狠心丢下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近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吴某莲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孩子的爷爷张某华为孩子的监护人。
张某华系张某清父亲,张某清与吴某莲登记结婚后,生育长女张某晴和次女张某诺。2017年2月5日,张某清因病去世。2017年3月底,吴某莲独自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多年来,张某晴、张某诺均与张某华一起生活,子孙三人相依为命。2021年2月18日,张某华以吴某莲多年未尽抚养监护义务,其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孩子为由,向法院提请撤销被申请人吴某莲的监护资格,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同时,张某华所在村民委员会亦出具一份《指定监护人说明》,载明:吴某莲自从张某清去世后不久便离家出走,为了未成年人张某晴、张某诺的日常生活及其合法权益,可以指定张某华为张某晴、张某诺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本案中,被申请人吴某莲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张某晴、张某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教义务,事实清楚。张某晴、张某诺一直与申请人张某华(祖父)共同生活,由张某华抚养至今。申请人张某华的主张,于法有据。
最终,依法判决撤销吴某莲为张某晴、张某诺监护人的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张某华为监护人。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吴某莲身为张某晴、张某诺的母亲,在丈夫张某清去世后离家出走,对女儿不管不顾,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权,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生而不养是为人父母最大的恶。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健康成长的义务,如若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责任编辑:温远灏